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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明起实施 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,将受

责任编辑:北京中企普信国际 已有 1467 人浏览 日期:2017-07-06

 

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》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,对夯实我省社会信用基础,完善社会信用体系,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,推进“信用湖北”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秦楚网讯 通讯员 白周颖 陈洪军 报道: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》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,对夯实我省社会信用基础,完善社会信用体系,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,推进“信用湖北”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“人无信不立,业无信不成,国无信则衰。”湖北省出台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,意义重大,影响深远。社会信用信息关键在“用”,要充分地“用”起来,使信用信息发挥出应有的作用。

以联合奖惩促“用”。“让失信者寸步难行,让守信者一路畅通。”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作用在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。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》明确了应纳入“严重失信名单”的5种行为,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,将受到7种特别惩戒措施。

以交换共享促“用”。为实现信用信息效用最大化,必须建立覆盖范围最大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,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,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、跨地区交换共享,为实施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提供基础。

以监管保护促“用”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,采取安全保密措施,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、查询、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。要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和乱用,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,不得非法提供、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,不得篡改、虚构、泄露、窃取和买卖信息。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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