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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们

关于开展2014年“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”
工作的通知
 

各企(事)业单位:

     根据国家商务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等五部委《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商秩发〔2009〕88号)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 意见》(国办发〔2007〕17号)规定,加快实施“诚信兴企,品牌强国”战略,创建“重信用、讲信用、守信用”的社会信用环境,引导企业诚信自律,促进 信用销售健康,北京中企普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部门、国际信用协会认证认可委批准开展“QE: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、中国企业信 用等级评定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”工作。

通过审核,对符合“QE: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”的单位颁发认证证书(全国统一注册,网上查询,国家承认,社会认可,国际互认),在中企信用评估网公告查询。同时在QE搜索网等百家权威媒体展示推广,全面提升企业品牌的知名度、信誉度、影响力和竞争力。北京中企普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
    具有社会公信力的“信用认证证书”是企业品牌形象的合法标识,依据国家信用政策在招标、投标、融资、上市、进出口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。

请各单位配合参与!(其它事项详见附件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二年一月一日

 

国家规定:政府机关、新闻媒体、商会所发证书无法律效力
 

附件:

附件一、国家商务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、银监会、保监会《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商秩发〔2009〕88号)规定:积极发展信用销售,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,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,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。各地商务、财政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、银监、保监等部门,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。

    附件二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07〕17号)规定: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,培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。

    附件三、国务院纠风办《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6〕102号)规定:清理政府行政组织、新闻媒体、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。经批准的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。

    附件四、十六届三中全会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》规定:发展独立公正、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,按照独立性、中立性、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,由市场验证,社会监督。

    附件五、全国整规办及国资委《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》(整规办发〔2005〕29号)规定: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,仅限于会员内部,且自愿参加,不得公开宣传,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。

    附件六、国务院批准的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(国发〔2008〕11号)规定: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。

    附件七、《信用认证文件公开手册》:www.qe9000.com网站下载或向信用认证机构免费索取。

附件八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信用认证机构名单:见《信用认证文件公开手册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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